這是一個非常實用的例子,我們可以依據美國貿易相關的法律與規定來進行分析,特別是與關稅徵收有關的《Annex III》,這是《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(CBP)》所用來判定產品原產地(country of origin)及關稅適用性的文件之一,在許多自由貿易協定與關稅分類判定中扮演關鍵角色。
假設情境:NVIDIA 的伺服器產品
根據你提供的資訊,產品的特徵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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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計、IP 與軟體控制來自美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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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負責代工與組裝(實體製造地)
一、美國對此產品徵收關稅的依據
美國徵收關稅的核心原則之一是 「原產地規則」(Rules of Origin)。這個規則的目的,是要界定一個產品究竟是哪一國「生產的」,這不是單純看哪裡製造,而是要判定**「實質轉型(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)」是否發生在哪一國**。
二、《Annex III》的適用概念:實質轉型(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)
在《Annex III》(例如在 USMCA 或 WTO 文件中)裡面,所謂的 「實質轉型」 指的是:
商品的最終用途、名稱、關稅分類或功能性在一個國家的加工過程中被「根本改變」,那這個國家就可以被視為「原產國」。
三、依此案例分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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晶片設計、美國的 IP、軟體設計都是在美國完成的 → 表示「智力成果」與「高附加價值部分」在美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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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僅負責實體製造與組裝 → 實體加工,但不是原創,無重大轉型。
美國 CBP 通常的認定:
CBP 在判定原產地時通常會傾向問:「台灣的製造是否使得這個產品的功能、性質、分類有根本變化?」
在這個例子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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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台灣只是「按照 NVIDIA 設計」進行生產和組裝,那麼這很可能不構成實質轉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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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代表——產品原產地仍會被視為美國。
四、對台灣出口到美國的稅務影響:
若最終產品被視為「美國原產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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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出口到美國時,這批貨物會被視為 美國製產品返銷(returning goods),不適用一般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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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無需負擔進口關稅(除非有特定例外情況,如反傾銷稅或特殊保護措施)。
但如果 CBP 判定台灣的製造與整合構成實質轉型,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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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將被視為台灣原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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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將會依照 HTSUS(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)對該類產品(如伺服器或電子設備)徵收相應的關稅(如果有的話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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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台灣不是享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,就會依照最惠國(MFN)稅率或一般稅率徵稅。
總結:
項目 | 結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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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產地 | 如果只是代工,原產地為美國(不徵稅) |
是否徵收關稅 | 通常不會對台灣徵稅,因為原產地是美國 |
關鍵因素 | 是否在台灣有「實質轉型」行為 |
依據 | 《Annex III》與 CBP 關於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的判定原則 |
如果你有具體的 HTS 稅則號碼或想進一步模擬不同產業類型(如半導體、筆電、手機等),我也可以進一步分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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